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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四)

2012/3/23 9:31:31

信息内容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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