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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八)

2012/4/5 9:06:24

信息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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