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新闻分类

 

医疗废物(86)
2017-4-13
2017年春节放假通知 2017-1-20
医疗废物(84) 2016-10-9
医疗废物(83) 2016-9-17
医疗废物(82) 2016-7-18
医疗废物(81) 2016-4-9
医疗废物(80) 2016-1-5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最新动态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最新动态

医疗废物(47)

2013/8/22 15:38:55

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46) [→]医疗废物(42)

 

返回首页  公司简介  产品中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南宁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771-4898166  传真:0771-2203098

手机号码:13647719568  1897709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