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新闻分类

 

医疗废物(86)
2017-4-13
2017年春节放假通知 2017-1-20
医疗废物(84) 2016-10-9
医疗废物(83) 2016-9-17
医疗废物(82) 2016-7-18
医疗废物(81) 2016-4-9
医疗废物(80) 2016-1-5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最新动态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最新动态

医疗废物(76)

2015/10/13 16:49:39

信息内容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医疗废物(75) [→]医疗废物(77)

 

返回首页  公司简介  产品中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南宁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771-4898166  传真:0771-2203098

手机号码:13647719568  1897709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