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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2011/7/8 11:50:51

信息内容

 

4/24/2008 10:24:26 PM

 

信息内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①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迎园医院由市废物处理部门集中处置。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嘉定区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嘉定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5000 元的超劳补贴。

         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 元的超劳补贴。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

           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迎园医院由市废物处理部门集中处置。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嘉定区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嘉定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5000 元的超劳补贴。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 元的超劳补贴。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②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⑧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区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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