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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十二)

2012/6/2 10:05:12

信息内容

清洁、消毒与灭菌的效果监测

A.1清洗与清洁效果监测

A.1 .1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的效果监测

A.1 .1 .1 日常监测 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的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A.1 .1 .2 定期抽查 每月应随机至少抽查3个待灭菌的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效果,检查的方法与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A.1 .1 .3 可采用蛋白残留测定、ATP生物荧光测定等监测清洗与清洁效果的方法及其灵敏度的要求,定期测定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蛋白残留或其清洗与清洁的效果。

A.1 .2 清洗消毒器及其效果监测

A.1.2.1 日常监测

应每批次监测清洗消毒器的物理参数及运转情况,并记录。

A.1 .2 .2 定期监测

A.1 .2 .2.1 对清洗消毒品的清洗效果可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监测.当清洗物品或清洗程序发生改变时,也可采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进行清洗效果的监测。

A.1 .2 .2.2 监测方法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清洗器应停止使用。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A.1 .2 .2.3 清洗消毒器新安装、更新、大修、更换清洗剂、消毒方法、改变装载方法等时,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进行检测,清洗消毒效果检测合格后,清洗消毒器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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