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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6)

2012/6/29 10:15:33

信息内容

C.3  环氧乙炔气体灭菌

C.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如电子仪器,纸质制品,化纤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及金属制品等诊疗用品。不适用于食品,液体、油脂类、粉剂类等灭菌。

C.3.2   灭菌方法

C.3.2.1  灭菌程序包括预热、预湿、抽真空、通入气体环氧乙烷达到预定浓度、维护灭菌时间、清除灭菌柜内环氧乙烷气体、解析灭菌物品内环氧烷的残留等过程。

C.3.2.2  灭菌时应采用100%纯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不应使用氟利昂。

C.3.2.3  应按照环氧乙烷灭菌吕生产厂家的操作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根据灭菌物品种类、包装、装载量与方式不同,选择合适的温度、浓度和时间等灭菌参数,采用新的灭菌程度、新类型诊疗器械、新包装材料使用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前,应验证灭菌效果。

C.3.2.4  除金属和玻璃材质以外的灭菌物品,灭菌后应经过解析,解析时间:50℃,12h;60℃,8h;残留环氧乙烷应符合GB/T 16886.7的要求。解析过程应在环氧乙烷灭菌柜内继续进行,输入的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滤除≥0.3um 粒子99.6%以上),或放入专门的通风柜内,不应采用自然通风法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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