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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7)

2012/7/2 9:50:22

信息内容

C.3.3 灭菌前物品准备与包装 

C.3.3.1 灭菌物品应彻底清洗干净。

C.3.3.2 包装应采用专用的包装材料,包括纸、包装袋(纸袋、纸塑袋等)、非织造布、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YY/T 0698.2、YY/T 0698.4、YY/T 0698.5和YY/T 0698.8的要求,新型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9633的有关规定。包装操作要求应符合WS 310.2的要求。

C.3.4 灭菌物品装载

C.3.4.1 灭菌柜内装载物品周围应留有空隙,物品应放于金属网状篮筐内或金属网架上;纸塑包装应侧放。

C.3.4.2物品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内总体积的80%。

C.3.5 注意事项

C.3.5.1 灭菌器安装应符合要求,包括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灭菌器各侧(包括上方)应预留51cm空间。应安装专门的排气管道,且与大楼其他排气管道完全隔离。

C.3.5.2 应有专门的排气管道系统,排气管应为不通透环氧乙烷的材料如铜管等制成,垂直部分长度超过3m时应加装集水器。排气管应导至室外,并于出口处反转向下;距排气口7.6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和建筑物的入风口如门或窗;排气管不应有凹陷或回圈。

C.3.5.3 环氧乙烷灭菌气瓶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静电,通风良好,无日晒,存放温度低于40℃,不应置于冰箱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要求进行处理。

C.3.5.4 每年对于作环境中环氧乙烷浓度进行监测记录,在每日8h工作中,环氧乙烷浓度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应不超过1.82 mg/m3(1ppm)。

C.3.5.5 消毒员应经专业知识和紧急事故处理的培训。过度接触环氧乙烷后,迅速将其移离中毒现场,立即吸入新鲜空气;皮肤接触后,用水冲洗接触处至少15分钟,同时脱去脏衣服;眼睛接触液态环氧乙烷或高浓度环氧乙烷气体至少冲洗眼10分钟,并均应尽快就诊。

C.3.5.6 应在环氧乙烷灭菌器内进行,灭菌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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